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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地質災害防治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94號)的要求,需對建設項目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。
2.查明建設場地地質災害發(fā)育類型、現狀、分布及影響因素,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;
3.調查、分析評估區(qū)內潛在的地質災害、工程建設可能引發(fā)或加劇地質災害及其危險性,以及工程建設和建成后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及其危險性,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;
4.對評估區(qū)內地質災害危險性進行綜合評估,劃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區(qū),評估場地適宜性,并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和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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